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
本会定名为“中国东盟跨境医药协会”(简称:CACPA),是由中国与东盟国家从事医药研发、生产、贸易、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、区域性行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宗旨
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医药政策互认、标准协同与供应链整合;
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构建公平透明的跨境医药合作环境;
促进中医药国际化与创新药跨境准入,提升区域公共卫生安全水平。
第三条 住所
协会常设秘书处于中国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海景路8号海景湾大厦18楼。
第四条 核心职能
政策协调:建立中国—东盟药品监管对话机制,推动集采平台规则标准化;
产业服务:提供跨境物流清关、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链条服务;
数据智库:发布东盟医药市场准入指南、政策雷达及产业白皮书;
应急协作:建立区域公共卫生事件药品联合储备与调配机制。
第五条 会员类别
普通会员:中东盟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研究机构;
特约会员:支持协会工作的政府机构、国际组织;
个人会员:医药领域专家、学者及从业者。
第六条 入会与退会
入会程序:提交申请→理事会审核→颁发会员证;
退会情形:书面申请退会、严重违反章程或损害协会声誉。
第七条 会员权益
参与政策听证会与标准制定;
优先获取集采平台配额及跨境药械准入通道;
免费参加“中国—东盟医药合作峰会”等专项活动。
第八条 会员义务
遵守协会决议,维护行业信誉;
提供真实贸易数据,配合协会年度合规审计。
第九条 权力机构
会员代表大会:最高权力机构,每2年召开1次,行使章程修订、理事会选举及重大事项决策权。
第十条 执行机构
理事会
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职权:审定年度预算、批准分支机构设立、监督秘书长工作。
会长与副会长
会长1名(由中国籍理事担任),副会长4名,任期4年,连任不超两届;
会长代表协会签署外交文件,副会长分管区域事务。
秘书长
由理事会聘任,负责日常运营,管理秘书处及“跨境医药纠纷仲裁中心”。
第十一条 专项委员会
标准互认委员会负责:推动药品注册资料跨境互认
中医药出海委员会负责:协调药材专列通关与《东盟草药典》修订
应急医疗委员会负责:区域公共卫生事件药品调配
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
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;
咨询培训等服务性收入;
核准范围内的投资收益。
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
实行独立审计制度,年度财报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公示;
资产用于章程限定业务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。
第十四条 章程修订
需经1/5会员提议或理事会动议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(2/3以上通过)。
第十五条 协会终止
因分立、解散等需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清算方案,剩余资产用于区域公共卫生事业。
第十六条 生效与解释
本章程自2025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;
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